一、綜合篇 1.什么是勞動爭議仲裁,它有哪些作用? 答: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勞動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它的主要作用在于高效便捷解決勞動爭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生存發(fā)展。 2.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答: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 3.什么是勞動爭議?哪些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答: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基于勞動關系而發(fā)生的與雙方權利義務有關的糾紛。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4.哪些組織可以調解勞動爭議? 答:(1)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依法設立的基層調解組織。(3)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5.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1)根據事實的原則。(2)合法原則。(3)公正原則。(4)及時原則。(5)著重調解原則。 6.勞動爭議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答: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序是什么? 答: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序是“一調一裁二審”,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部分勞動爭議實行終局裁決的制度。 二、咨詢與和解 8.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爭議的最佳途徑是什么? 答:和解。雙方握手言和有利于維護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有利于盡快解決爭議,讓勞動者得到相應的待遇和補償。 9.多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能派代表參加調解、仲裁嗎? 答: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出2-5名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10.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調解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勞動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答: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與受理 11.勞動者是否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答:不可以。勞動爭議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 12.如果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當事人什么時候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答: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13.勞動者申請仲裁時,應提交哪些資料? 答: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14.如果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當事人可否申請仲裁? 答: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5.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提請仲裁是否受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的限制? 答:只要當事人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勞動者都可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不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 16.當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由誰管轄? 答: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17.對于仲裁申請書不規(guī)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幾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答:5日。 18.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以何種形式提交? 答:以書面的形式提出。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即被申請人。 19.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答:(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0.在哪種情形之一下,申請人基于同一事實、理由和仲裁請求又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答:仲裁委員會已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除因材料不全不予受理的);案件已在仲裁、訴訟過程中或者調解書、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 21.在解決勞動爭議過程中,區(qū)分舉證責任的原則是什么? 答:“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 2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幾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答:5日。 23.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是那些人?當事人有哪些權利? 答:當事人是指因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勞動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參加仲裁活動,并受仲裁裁決約束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其權利有(1)申請仲裁、撤回仲裁申請,以及變更仲裁請求的權利。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有權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2)仲裁答辯,陳述的權利。(3)委托代理人的權利。(4)申請回避的權利。(5)申請撤銷裁決的權利。(6)訴訟的權利。 24.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如何確定? 答: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5.當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參加勞動仲裁活動? 答:當事人可能因為事務繁忙、業(yè)務知識不熟悉等原因不能親自處理涉及自身利益的一些事務,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27.勞動者死亡、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誰代理勞動者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答: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確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28.仲裁委員會對符合哪些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答: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二條規(guī)定的爭議范圍;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理范圍。 29.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調解協議審查申請,應當及時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在哪些情形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答: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的;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的;超出規(guī)定的仲裁審查申請期間的;確認勞動關系的;調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 四、審理與調解 30.勞動者如何委托代理人? 答:勞動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31.勞動者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答:勞動者可以按照仲裁機構提供的聯系方式向司法行政部門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條件和范圍以司法部門公布的為準。 32.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幾日內結案? 答:45日內結案。 33.勞動者在仲裁庭審中怎樣進行質證和辯論? 答:質證和辯論是仲裁庭審調查的核心環(huán)節(jié)。質證主要是對對方當事人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發(fā)表自己的意見,辯論主要是表達自己主張的觀點,闡述相關理由。勞動者在沒有委托代理人的情況下,要高度重視、充分準備,不了解相關程序的建議在開庭前到仲裁機構咨詢。 34.勞動者作為申請人開庭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開庭時注意事項:(1)準備好證據材料,辯論理由;(2)詳細了解仲裁庭審程序;(3)有調解意愿的應準備好調解方案。 35.開庭時有哪些具體程序? 答:仲裁庭審主要有庭審調查和辯論兩個階段,其中庭審調查分為申請人陳述、被申請人答辯、舉證與質證、仲裁庭詢問調查等環(huán)節(jié)。 36.仲裁庭是否應當將開庭情況制作筆錄?當事人能否要求補正記錄? 答: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 37.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幾日? 答:15日。 38.在哪些情形之一下,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答: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的;用人單位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繼者的;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為依據,且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案件處理需要等待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其他鑒定結論的;其他應當中止仲裁審理的情形。 39.仲裁員在哪種情形之一,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答: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40.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幾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答:5日。 41.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時,鑒定機構怎樣確定? 答: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42.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幾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誰決定? 答:3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4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儼猛ネ庵型就送セ岬賈率裁捶珊蠊� 答:(1)是申請人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可以按照撤回仲裁申請?zhí)幚恚暾埲嗽俅紊暾埖牟挥枋芾怼#?)是被申請人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44.進入仲裁程序后,可以調解嗎?調解書的效力如何? 答:仲裁庭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是仲裁庭的必經程序。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能申請人民法執(zhí)行。 五、裁決與送達 45.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可以終局裁決嗎?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 答:(1)涉案數額較小,即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2)不執(zhí)行國家明確規(guī)定的勞動標準,即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6.為什么當事人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必須履行?如果不履行怎么辦? 答:當事人有履行調解和裁決的義務。(1)調解書自送達之日其具有法律效力。(2)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情形與調解書不同。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后并不立即生效,要看當事人是否有異議。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定期限屆滿時,當事人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規(guī)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 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47.事業(yè)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是否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答:事業(yè)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48.仲裁機構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時,勞動者應如何救濟? 答: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49.哪些案件是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案件,仲裁庭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應當符合:(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二)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50.勞動爭議仲裁是否收費? 答: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