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復決字〔2021〕37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2-02-22 11:05 信息來源: 安化縣司法局 瀏覽數:
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1〕37號 申請人:龍某某。 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強,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行政處罰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1年10月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1、2021年7月21日諶某到申請人媽媽的葡萄園搶葡萄及強行收款后與龍某某發(fā)生肢體沖突,申請人只是勸架,沒有毆打諶某;2、2021年9月31日民警組織調解,諶某要求賠償醫(yī)藥費及生活費、保姆費。申請人因為不想留案底與民警說同意支付醫(yī)藥費,但生活費諶某可事后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民警不同意,說調解不好就直接拘留。2021年10月1日中午申請人被送到安化縣公安局二樓做各種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完畢要求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申請人不同意認為情況不屬實,民警見做不通工作于是又給申請人做了一個案情筆錄,民警說申請人是掐了諶某脖子,申請人說沒有,說推的胸口,民警就說申請人是推的胸口靠近脖子,當時申請人已經餓得沒力氣了所以沒再爭辯就簽字了。中間申請人多次要求吃飯都未果,申請人兩姐弟24小時就吃了一個面包一瓶牛奶,申請人投訴民警虐待;3、派出所處理問題簡單粗暴,調解不好就拘留,且不考慮對錯,主觀惡意與被動違法等現實情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存在錯誤,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并就虐待申請人兩姐弟的行為道歉。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辦理申請人毆打他人一案中查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被申請人辦理申請人毆打他人一案中程序合法;3、被申請人在辦理申請人毆打他人一案中適應法律依據正確且處罰適當。綜上,被申請人在辦理申請人毆打他人一案中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且處罰適當,因此請求依法駁回復議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維持被申請人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等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21日19時許,因諶某將葡萄園所摘葡萄及放置的籃子一起提走,龍某某、申請人與諶某發(fā)生口角,爭搶籃子,期間龍某某、申請人與諶某發(fā)生肢體沖突互毆。19時40分諶某報警。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后,依法進行了受理。對申請人及當事人進行了詢問。2021年9月30日,梅城派出所組織調解,因申請人不同意,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申請人拒絕在治安調解協議書上簽字。同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予以傳喚,并通知了家屬。2021年10月1日,派出所對申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申請人表示事實不符,拒絕簽字,提出陳述和申辯。同日13時被申請人再次對申請人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經集體研究和按程序審批后,2021年10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三日。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書》、《接報案登記表》、傳喚證、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被辨認人照片列表、《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報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詢問了涉案人員和證人,對申請人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申請人在作出行政處罰前聽取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進行了集體研究并按程序審批,程序合法。申請人系家庭成員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各方均有過錯且傷害后果較輕。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復議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對申請人龍某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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