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復決字〔2023〕26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3-10-11 09:19 信息來源: 安化縣司法局 瀏覽數:
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3〕26號
申請人:李某。 被申請人:安化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縣東坪鎮(zhèn)陶澍大道271號 法定代表人:陳剛,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舉報事項的答復,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違反法定程序、未履行法定職責,并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5月30日在拼多多平臺由安化縣XX食品店(以下簡稱“被舉報人”)開設的“XX滋補養(yǎng)生”店鋪購買了一款養(yǎng)生茶,后發(fā)現該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該店注冊地的被申請人進行舉報。被申請人于2023年7月5日對申請人舉報作出結案反饋,認定被舉報人已搬離其轄區(qū)并建議申請人向商家實際經營地投訴。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過接收投訴、舉報,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及時答復,對不屬本部門管的,應當移交到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處理,并書面通知咨詢、投訴、舉報人。就本案而言,被申請人在受理申請人投訴材料時已聯(lián)系到被舉報人且已知被舉報人現實際經營場所為安徽省XX市,但其并未依法履行職責將該案移交給有權處理的部門。因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進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同時侵犯本人應當知曉事項的知情權。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向貴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望貴政府支持申請人全部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12315平臺舉報詳情截圖、產品照片、交易記錄、支付記錄。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舉報事項處理經過。2023年6月16日申請人通過全國 12315平臺對被舉報人進行舉報。因申請人在2023年6月1日已就同一事件投訴過該商家,被申請人在2023年6月12日已進行過核查,檢查發(fā)現被舉報人已搬離其注冊的經營場所,通過被舉報人注冊時預留的電話聯(lián)系上被舉報人,確認其已不在安化縣轄區(qū)內經營,現經營地為安徽省XX市。2023年6月30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 2023年7月5日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 二、不予立案決定合法。 (一)被申請人通過現場檢查發(fā)現被舉報人已搬離注冊地,電話聯(lián)系被舉報人后再次確認其現經營地為安徽省XX市。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之規(guī)定。 (二)電話聯(lián)系被舉報人核實實際經營地址與快遞發(fā)出地址一致,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無處理權限。6月30日被申請人將相關情況通過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在與申請人達成一致后才通過12315 平臺建議申請人向被舉報人實際經營地XX市市場監(jiān)管部門申訴維權。 綜上,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合法,請求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維持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等材料。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5月30日在被舉報人開設的拼多多店鋪“XX滋補養(yǎng)生”花費35.9元購買了養(yǎng)生茶一份。6月1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要求退貨、退賠費用、賠償損失。6月12日被申請人到被舉報人處進行核查,經現場檢查發(fā)現被舉報人已搬離登記住所,通過被舉報人注冊時預留的電話號碼聯(lián)系上被舉報人,確認其已不在安化縣轄區(qū)內經營,現經營地為安徽省XX市。6月16日申請人又通過全國12315平臺舉報,舉報內容為所購產品實物與銷售商品頁面宣傳不符,食品中僅有沙苑子、枸杞子,缺少菟絲子、黃芪、百合3種配料。涉案食品標注產品類型為初級農產品,沙苑子是藥品而非食品且只能添加在保健食品之中,因此該食品虛假標注標簽,試圖以初級農產品名義來掩蓋違法事實。同時該食品非法添加中藥材,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被申請人收到該舉報后于6月30日再次到被舉報人處進行核查,未發(fā)現被舉報人在登記注冊地有經營活動。同日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按程序審批后對申請人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與被舉報人、申請人就舉報處理情況分別進行了電話聯(lián)系。7月5日被申請人通過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回復內容為: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是經執(zhí)法人員檢查,商家已搬離安化縣,電話聯(lián)系商家,商家本人稱已搬至安徽省XX市經營,通過快遞記錄查詢,商品是從安徽省XX市發(fā)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已建議投訴人應當向商家的實際經營地或者平臺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處理。申請人對該回復不服,通過郵寄方式申請行政復議。 另查明,2023年7月21日,被申請人將被舉報人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上述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12315平臺投訴單、產品照片、交易記錄、現場筆錄、現場照片、不予立案審批表、通話記錄等相關證據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到被舉報人處進行了現場檢查,發(fā)現被舉報人已搬離登記住所,通過被舉報人注冊時預留的電話號碼聯(lián)系上被舉報人,被舉報人也明確表示其已不在安化縣轄區(qū)內經營,現實際經營地為安徽省XX市。查詢申請人購買涉案商品的快遞記錄,商品也是從安徽省XX市發(fā)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本案中,申請人是對拼多多平臺內的經營者的舉報,被舉報人實際經營地和平臺經營者住所地均不在被申請人管轄范圍內,因此,被申請人對該舉報不予立案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舉報后,對舉報事項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再按程序審批后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合法。但被申請人在回復申請人時,引用的依據條文錯誤,屬于回復瑕疵,本機關予以指正。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復議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安化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李某的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責任編輯: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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