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復決字〔2023〕38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3-11-24 10:10 信息來源: 縣司法局 瀏覽數(shù):
安化縣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安政行復決字〔2023〕38號
申請人:嚴某。 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 住所:安化縣東坪鎮(zhèn)雪峰湖大道83號 法定代表人:張強,該局局長。 第三人:喻某。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于2023年8月3日作出的安公(清)不決字[2023]第XX號不予處罰決定書,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安公(清)不決字[2023]第XX號不予處罰決定,由被申請人重新對第三人做出合理處罰。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針對第三人對申請人的侵害事實調查符合事實,但在作出對第三人的不予處罰理由有違事實。本案報警時間為2023年6月27日,違法行為發(fā)生在2023年6月24日,在此期間,第三人一直否認違法事實發(fā)生,也從未主動去過派出所投案,直到申請人給派出所提供了視頻監(jiān)控證據(jù),在派出所民警的審訊下,第三人才承認事實,與不予處罰決定書描述的“違法行為人主動投案”不符,不應該免予處罰。第三人在近4年來類似違法行為多次發(fā)生,并且鋪派出所有多次出警記錄。此行為情節(jié)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綜上,申請人的復議請求合法有據(jù),被申請人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有違事實依據(jù),請求復議機關依法予以復議,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證明材料、不予處罰決定書等材料。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我局在辦理嚴某山、喻某故意損毀財物案中查證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經我局調查,現(xiàn)查明2023年6月24日6時許,違法行為人嚴某山、喻某因土地糾紛,在安化縣XX鎮(zhèn)XX村嚴某林老家門口的土地上,將嚴某林種植的紅薯苗拔除丟棄。 以上事實有到案經過、戶籍底卡、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調解協(xié)議書、監(jiān)控視頻、證人證言以及違法行為人嚴某山、喻某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因此,此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二、我局在辦理嚴某山、喻某故意損毀財物案中的程序合法。我局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后,依法進行了受理,經審批依法延長了案件辦理期限,嚴某山與喻某均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在查明事實后依法進行了審批。因此我局在辦理嚴某山、喻某故意損毀財物案中執(zhí)法程序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guī)定,辦案程序是完全合法的。 三、我局在辦理嚴某山、喻某故意損毀財物案中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正確且量罰適當。嚴某山、喻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予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二百以下罰款。因嚴某山、喻某均系主動投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結合該案系土地糾紛引發(fā),且被損壞財物價值不大,綜合以上情況,經過案件集體研究最終決定對嚴某山、喻某不予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正確且量罰適當。 四、申請人嚴某林的主張不能成立。2023年6月27日20時許,我局清塘派出所接到嚴某林的報警電話,立即派出民警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嚴某山、喻某夫婦了解到公安機關是調查扯紅薯苗的事,當即承認紅薯苗是自己扯的,并自愿跟著民警到清塘派出所接受調查。我局依法認定嚴某山、喻某系主動投案,如實陳述沒有問題。嚴某林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我局在辦理嚴某山、喻某故意損毀財物案查證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確且量罰適當。因此請求駁回嚴某林的復議請求,維持我局安公(清)不決字[2023]第XX號不予處罰決定書(針對喻某作出的決定)。 被申請人提交了當時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jù)、證據(jù)等材料。 第三人經本復議機關書面通知,在復議期間未提供書面意見和其他證據(jù)材料。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27日20時17分,申請人向派出所報警稱自己土地上種的紅薯苗被人拔了。派出所經審查后受理為行政案件。當日第三人與丈夫嚴某山到派出所如實供述了兩人于2023年6月24日早上6時左右拔掉了位于太平村申請人老家門口那塊土地上的紅薯苗的事實。被申請人隨后詢問了申請人、證人,提取了監(jiān)控視頻,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調取了相關證據(jù)材料,認定了申請人在與第三人有權屬爭議的土地上栽種了紅薯苗,第三人與其丈夫將申請人栽種的紅薯苗拔掉的事實。7月18日, 派出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第三人不同意調解。7月26日,被申請人經審批延長辦理期限三十日。7月27日, 派出所再次組織調解,但雙方無法達成調解協(xié)議。8月3日,被申請人對案件進行了集體研究,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申請人對該決定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上述事實有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答復書、接報案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詢問筆錄、調解筆錄、民事判決書、視頻光盤、呈請延長辦理期限審批表、回執(zhí)、指認照片、勘驗筆錄、案件研究記錄、不予處罰審批表、不予處罰決定書等相關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報案后依法予以受理,詢問了涉案人員和證人,提取了監(jiān)控視頻和其它相關證據(jù)材料,對第三人故意損毀財物的違法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被申請人在經審批后延長了案件辦理期限,在作不予處罰決定前進行了集體研究并按程序審批,程序合法。第三人在派出所民警開展調查期間主動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并承認撥掉紅薯苗的事實,依法可以認定為主動投案。被申請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不予處罰,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安化縣公安局對第三人喻某作出的不予處罰決定。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安化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責任編輯:縣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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