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安市監(jiān)罰〔2024〕50號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4-04-01 17:15 信息來源: 安化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瀏覽數(shù):
當事人:安化縣佬叮農鄉(xiāng)村禮物運營中心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923MA4P20TE7Y 住所:湖南益陽市安化縣東坪鎮(zhèn)泥埠橋社區(qū)三步組 法定代表人:丁** 身份證件號碼:432326****** 聯(lián)系電話:139**** 聯(lián)系地址:長沙市岳麓區(qū)看云路111號璞麗景園3棟604房 2023年10月25日,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當事人經營的“小籽花生”(購進日期為2023年10月25日)進行了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并出具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2023年11月22日,經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并出具了《檢驗報告》(№: A2023-03-J363674),顯示上述被抽樣的小籽花生經抽樣檢驗:鎘(以 Cd 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5,實測值0.63,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3年11月22日,本局從食品安全智慧監(jiān)管系統(tǒng)中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任務,并于2023年11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以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當事人于2023年12月07日向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復檢報告。2023年12月25日當事人收到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No:FHN20231261565),顯示上述小籽花生經復檢: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標準指標≤0.5,實測值為0.62,復檢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安化縣佬叮農土特產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與安化縣佬叮農鄉(xiāng)村禮物運營中心實際是一體的,均為丁朋注冊成立,資金共用丁朋的銀行賬戶。當事人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籽花生是安化縣佬叮農土特產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從供貨商戴綱領處購進,共購進300kg,購進價為24元/kg,購進金額共計7200元,再由合作社包裝后送至當事人銷售,銷售價格為28元/kg。至本局調查時止,剩余127.32kg未銷售,本局對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采取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因當事人沒有建立完整經營臺賬,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經營憑證,具體獲利情況無法查明,可核實的庫存金額為3564.96元。 當事人于2023年12月4日發(fā)布了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小籽花生的公告,積極配合改正違法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由以下證據(jù)證明: 證據(jù)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安化縣佬叮農土特產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者丁朋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市場主體及經營者的身份情況; 證據(jù)二,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受托人鄧青霞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員工關系《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授權受托人陳述事實、提供證據(jù)、申辯陳述的事實,以及受托人個人身份信息; 證據(jù)三,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提供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各1份,抽檢人員資質2份,證明抽檢機構資質情況; 證據(jù)四,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授權簽字人及領域表》《檢驗檢測的能力范圍》各1份,證明復檢機構資質情況; 證據(jù)五,湖南省產商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wǎng)絡)》、《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事實來源和抽樣檢驗的過程; 證據(jù)七,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財物清單》及其送達回證、《責令改正通知書》及其送達回證各1份,拍攝的現(xiàn)場照片9張,證明本局對涉案的食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以及本局責令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制度的事實; 證據(jù)八,由當事人提供的申請復檢材料郵寄運單詳情和廣電計量檢測(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各1份,證明你店申請復檢以及該批次產品經復檢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事實; 證據(jù)九,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制作的對鄧青霞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由當事人提供的《說明》1份、與供貨商戴綱領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2頁、召回公告1份、召回公告張貼照片1頁、《整改報告》1份、《規(guī)章制度》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積極配合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jù)十,本局于2024年2月29日制作的對戴綱領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來源及銷售情況等事實。 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經營規(guī)模小,涉案食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據(jù)《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并參照《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十一章第一節(jié)第十條“【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guī)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少于5萬元罰款。”之規(guī)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減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2.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入:安化縣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收款人賬號:18-483801040003342,開戶行:農業(yè)銀行建設路支行。執(zhí)收單位編碼:00316,執(zhí)收單位:安化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罰沒款編碼:05010901。繳款項目:食品藥品監(jiān)督罰沒收入。匯款后再將銀行匯款憑證復印件傳真執(zhí)收單位(0737-7821609),方可開具非稅收入票據(jù)。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安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桃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2024年3月28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責任編輯: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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