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安化縣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和《安化縣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的通知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3-07-14 11:45 信息來源: 縣政府辦 瀏覽數(shù):
AHDR-2023-01008
安政辦發(fā)〔2023〕14號
安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安化縣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和《安化縣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局辦、直屬機構,各垂直管理單位: 《安化縣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和《安化縣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已經(jīng)縣人民政府2023年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安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安化縣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湖南省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diào)整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是指縣人民政府按照職責權限編制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清單。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縣規(guī)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予以實施。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承辦本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工作,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做好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工作。 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縣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工作。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具體范圍,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和《益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則》規(guī)定的范圍確定。 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項,應當自行決策,不予納入縣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決策事項名稱; (二)決策承辦單位; (三)決策時間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內(nèi)容。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在每年第一季度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遇有重大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形影響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的,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是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年度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年度工作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在組織編制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征集決策事項建議,并可以根據(jù)需要,向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公眾征集決策事項建議。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分別對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結合年度工作要點和各自管理領域工作,將擬提請縣級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征集明確的時限和要求,向縣司法局申報。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申報工作應當于每年3月之前完成,并在申報前經(jīng)本單位的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 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可以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書面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政府將收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交決策事項的主管部門研究論證,決策事項主管部門不明確的,由政府指定。 政府交有關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明確完成時限。承擔研究論證工作的部門應當對決策事項建議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jù),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進行研究論證。經(jīng)研究論證,認為需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認為無需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對向本級人民政府申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審核,并統(tǒng)籌擬訂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審核過程中,可以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但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未申報的事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可以將其直接列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十五條 擬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中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縣司法局可以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進行論證。 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擬訂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后,應當報決策事項所涉及的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進行審核。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提出修改意見或者增加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縣司法局應當予以研究。 第十七條 經(jīng)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應當按程序將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直接列入擬訂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按程序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經(jīng)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后,應當按程序報縣委同意。 第十八條 經(jīng)縣委同意的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公布,除依法不得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原則上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的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實施決策;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得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二十條 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實施任務和責任要求,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質量和進度。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檔案管理制度,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實行決策程序全過程記錄。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根據(jù)縣人民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的實際情況,確需對列入目錄的決策事項進行調(diào)整或者新增決策事項的,經(jīng)研究論證后報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核、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審定,并報縣委主要領導同意。 第二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向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意見建議,并將處理情況集中反饋。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執(zhí)行本辦法情況納入年度績效考核和法治建設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diào)整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化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2.安化縣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附件1
安化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附件2
安化縣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安化縣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益陽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聽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本縣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工作。 縣司法局負責指導本縣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工作以及相關建設工作。 縣人民政府相關工作部門負責承辦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活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二章 聽證目錄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目錄化管理,編制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公布。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 第八條 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的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聽證;未組織聽證的,不得提請縣人民政府審議。 第九條 未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聽證。 未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的事項,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聽證。
第三章 聽證組織機關和聽證參加人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承辦單位是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組織機關。 縣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決策承辦單位以外的其他機關為聽證組織機關。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聽證記錄員、聽證代表、聽證陳述人等人員參加。聽證組織機關根據(jù)聽證工作需要,可以邀請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出席聽證會指導聽證工作,也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進行新聞報道。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由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指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 (一)直接參與擬定行政決策草案的負責人; (二)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聽證會公正性的。 第十三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制訂聽證方案; (二)主持聽證會; (三)維持聽證會秩序,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行為進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 (四)決定聽證會的中止和恢復; (五)明確聽證記錄員; (六)組織分析、研究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 (七)擬制聽證報告;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聽證員協(xié)助聽證主持人做好聽證工作。 聽證記錄員應當就聽證會全過程制作書面聽證筆錄,準確記錄聽證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聽證陳述人由負責擬訂決策草案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擔任。聽證陳述人負責陳述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內(nèi)容、依據(jù)和理由,答復聽證代表的提問。 聽證代表可在聽證會舉行前,收集公眾意見和相關資料,在聽證會上就決策草案發(fā)表意見,向聽證陳述人提問。 第十五條 聽證代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正常的語言表達能力,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 (二)熟悉聽證事項,知曉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三)除被邀請參加的聽證代表外,須與聽證事項有一定的利害關系; (四)聽證組織機關認為須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聽證會的組織 第十六條 聽證組織機關擬訂的決策草案連同聽證方案、聽證公告,應當經(jīng)本機關法制機構審核。 第十七條 舉行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會,應當于聽證會舉行日的15日前,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聽證組織機關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事項: (一)聽證事項; (二)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報名方式、人員數(shù)量以及聽證代表產(chǎn)生方式等; (四)其他應當為公眾知曉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事項的情況、復雜程度以及影響范圍,按照廣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則,合理確定聽證代表范圍、名額、比例,并在聽證公告中列明。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聽證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向聽證組織機關申請參加聽證會,提供身份證明材料。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聽證的,除提供本人有關情況外,還應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授權委托書等資料。 第二十條 聽證代表人數(shù)一般為15至20人,通過自愿報名遴選或委托基層組織、社會團體推選,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等方式產(chǎn)生,其中報名參加和委托推選參加聽證會的聽證代表人數(shù)不得少于聽證代表總數(shù)的二分之一。 報名參加聽證會且符合聽證代表條件的人數(shù)多于聽證公告規(guī)定的聽證代表人數(shù)時,聽證組織機關應當提前公布聽證代表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報名參加的人數(shù)不足時,對已報名且符合條件的確定為聽證代表,其他聽證代表通過委托基層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推選產(chǎn)生。 第二十一條 聽證組織機關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和聽證公告的要求,將確定的聽證代表名單,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聽證組織機關門戶網(wǎng)站提前向社會公布。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單位聽證代表的,公布單位名稱。 第二十二條 聽證組織機關應當在聽證會召開7日前,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 聽證代表應當親自參加聽證會,因故不能參加的,須在聽證會召開前向聽證組織機關請假。提供本人簽名或蓋章的聽證事項書面意見的,由聽證主持人或聽證員宣讀,視為本人發(fā)表的聽證意見。聽證代表未經(jīng)請假不參加聽證會的,視為放棄參加聽證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因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等原因或決策事項依據(jù)的法律、政策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聽證會無法舉行或者無須舉行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延期舉行或者取消聽證會。 延期舉行或者取消聽證會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知聽證代表、說明原因,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和聽證組織機關門戶網(wǎng)站發(fā)布公告。 第二十五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旁聽,不得拒絕新聞媒體采訪報道,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旁聽人員由聽證組織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旁聽人員數(shù)量通過聽證公告確定。
第五章 聽證會的舉行 第二十六條 聽證會應當按下列程序舉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陳述人介紹決策草案的內(nèi)容、依據(jù)和有關背景資料; (三)聽證代表發(fā)表意見,可以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 (四)聽證陳述人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六)聽證主持人總結會議,宣布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七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公平合理確定發(fā)言順序及時間。聽證代表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未能詳盡發(fā)表的意見,可以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代表認為聽證筆錄有差錯或者遺漏的,有權要求補正。聽證代表拒絕簽名的,由聽證記錄員在聽證筆錄中注明情況。 第二十八條 所有參加聽證會的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紀律,不得有妨礙聽證會秩序的行為。 聽證主持人對違反聽證會紀律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退場。因秩序混亂致使聽證會無法繼續(xù)進行的,聽證主持人可以中止聽證會。
第六章 聽證報告的形成及運用 第二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會結束后5日內(nèi)根據(jù)聽證筆錄形成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舉行聽證會的基本情況,包括組織準備、會議情況等; (二)歸納、總結聽證代表提出的聽證意見; (三)采納或不采納聽證代表意見的建議及其理由;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聽證報告應當附聽證筆錄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條 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對于合法合理的,應當予以采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上級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或不合理的,不予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聽證報告和相關規(guī)定,對決策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一條 聽證組織機關在決策機關作出決策后,應當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wǎng)站等載體上向社會公布決策結論和聽證代表意見的采納情況。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和有關單位及個人采取欺騙、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操縱聽證結果的,其聽證無效,應當重新組織聽證,并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和有關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或縣人民政府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一)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聽證而未組織的; (二)決策承辦單位未按本辦法發(fā)布聽證公告、遴選聽證代表、公布聽證代表名單、公布聽證意見采納情況的; (三)聽證陳述人提供虛假材料,聽證報告嚴重失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采取欺騙、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聽證代表資格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取消其聽證代表資格。 聽證代表發(fā)表的聽證意見違背黨的方針、政策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制止;情節(jié)嚴重的,聽證主持人有權當場取消其聽證代表資格。 第三十五條 擾亂、妨礙聽證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單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聽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化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 2.安化縣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
附件1
安化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
附件2
安化縣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
責任編輯:政務公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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