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y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基金使用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違法行為的關鍵線索或證據(jù),并經(jīng)查證屬實的;
(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的;
(六)主動投案向行政機關如實交代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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