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茶碑上讀茶政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20-08-05 18:26 信息來源: 編輯部 瀏覽數(shù):
茶政,是政府對茶葉進行行政管理、扶持和服務等舉措的統(tǒng)稱。在古代,茶政主要包括貢茶、稅茶、榷茶、茶馬互市等內(nèi)容。安化自古惟茶甲諸州縣,歷朝歷代,蒞任者無不以茶務為先、以茶政為重。明清以降,安化及其所屬之長沙府、湖南省(湖廣行省),守斯土者尤重茶政,所謂“從前諸憲之殷殷籌劃者,止此一事為重”(雍正八年苞芷園禁碑語)。古往今來,都有一些精干勤勉的地方官員,省時度勢,推行惠政,民間至今銘記,也正是由于他們的這些惠政,奠定了安化茶葉產(chǎn)業(yè)興盛達數(shù)百年的基礎。 考察各代茶政,務須求證于茶碑。安化茶碑,廣布全縣,于古時茶山、茶路、茶市最為密集。雖近世以來多有毀損而漫漶,然百世以下猶有磨而不磷者,歷代施政者的良法美意,班班可考。現(xiàn)存茶碑,多為禁碑罰碑,禁碑為曉諭大眾,罰碑為懲戒奸徒。無論懲惡揚善,皆為國計民生。 歷代茶政,首重于茶葉之本真。安化因土質(zhì)特殊、氣候適宜、茶種優(yōu)異、制法精良,故自古以來“唯茶甲諸州縣”,歷代周邊草茶冒安化茶之名牟利者層出不窮,故欲理安化茶政,首在禁革野茶。據(jù)道光十七年安化九鄉(xiāng)公立茶務章程(唐家觀茶碑之一)刊載,自明萬歷時(1573-1620)通判林之蘭等報請道臺禁止外地野茶開始,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諭禁,雍正八年(1730)示禁(原小淹苞芷園禁碑),乾隆廿一年(1756)、廿七年(1762)兩次嚴禁,道光四年(1824)、十七年(1837)迭次示禁(原洞市、唐市等處禁碑),咸豐元年(1851)、四年(1854)又禁(水田坪永禁假茶碑),同治七年(1868)及光緒年間(1871-1908)多次革禁(水田坪永定茶規(guī)碑),民國八年(1919)以后更是時申禁令(東坪吉祥寺黑茶章程碑),見之于文字記載的禁令多達二十來次,平均每隔十來年就申禁一次。 從禁令的內(nèi)容來看,雍正八年苞芷園禁碑首禁“外縣茶販子裝載假茶混安雜賣”,乾隆廿一年對“不法之徒接收龍陽、益陽、武陵、新化等處野茶欺商”“示禁永革”,道光四年、十七年“行產(chǎn)客販均不得攙和外來野茶,朦混發(fā)賣,倘敢故違……定即嚴拿從重究辦,決不寬貸”,民國八年“外屬野茶……應仍舊禁革,以免市偽欺商,有損標譽。恐(當為如字之誤)地方有狡猾之徒,從外路運來野茶,將茶充助軍餉”,可以說措詞越來越嚴厲、措施越來越具體。 歷代政府如此重視周邊“草茶”的禁革,最大的原因就是安化茶葉“上輸國課、下養(yǎng)身家”,對安化老百姓和地方財政都極其重要,而“外路茶”沖擊安化“道地茶”,嚴重損害政府和農(nóng)商利益,故雍正八年苞芷園禁碑以為“迨至近歲,法令稍弛,奸詭之徒乘機復出,交通各行經(jīng)紀伙同射(謀求,攝取)利,將客商銀錢領出,販賣桃(桃源縣)、武(原武陵縣,大致為今常德市武陵區(qū))、龍(清代龍陽縣,今漢壽縣)、沅(沅江縣,今沅江市)、新(新化縣)、益(益陽縣,今桃江縣、益陽市區(qū)等地)各縣草茶,假充安茶交客,致本地產(chǎn)茶盡邅(邅,音zhān,遭致。一說此字為遭,亦通)擱塞,三年不得一售者有之。利歸一人,害及萬戶,公私兩無所濟,穹(通窮)愚掣肘難堪,雖婦人小子無不切齒而痛恨矣。”禁革外地草茶的另一個原因,是恐外路茶攙入安化本地茶內(nèi),影響皇家貢茶品質(zhì)。安化自明洪武廿四年始“貢芽茶二十二斤”,清代以為成例,并專責大橋、仙溪、龍溪、九渡水四保辦貢,史稱“四保貢茶”。在封建社會,地方向皇帝貢獻方物,是表達“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重要方式之一,來不得半點虛假,故地方官防范甚嚴。道光十七年禁碑即載:“(乾隆)廿七年蒙金憲專嚴不法之徒接收龍陽、益陽、武陵、新化等處野茶欺商,并恐攙入貢茗,示禁永革。” 從茶碑上還可以讀出,歷代茶政均致力于產(chǎn)銷標準之規(guī)范。舊時茶葉交易,最重要的標準是兩個方面,一是銀、錢兌換的比例:因市面流通紋銀成色不一,所能兌換的銅錢也比例不一,為防茶農(nóng)利益受損,歷代都根據(jù)銀價情況對茶葉交易中的銀、錢兌換比例作出規(guī)定,雍正八年苞芷園碑規(guī)定“買茶須青元各半,不許使用低潮(銀錠鑄造時,因質(zhì)地不同和物理作用會形成一圈一圈的紋路,憑紋路可以判斷銀兩的成色,一般來說,元絲銀成色高于青絲銀,但都在百分之九十以上。“青元各半”即青絲銀和元絲銀各一半。“低潮”指低潮銀,亦稱低銀或潮銀,是指銀兩的成色低、雜質(zhì)多,同等重量的銀兩購買力低)”;道光四年原洞市茶碑規(guī)定“銀用足紋九兌,凡系九五色九五兌,不得攙搭低潮、申色扣水(即茶葉交易所用銀兩應按照法定的庫平十足紋銀一兩兌錢九百文,如銀兩成色在九五色以上,就必須按九五折來兌換,不得攙搭低潮銀,致使銀、錢比例失調(diào)。“足紋”即“戶部庫平十足紋銀”,是清朝法定銀兩標準成色,其銀純度為93.5374%;而市場流通的各地“寶銀”成色有高過足紋銀兩者,稱“二五寶”、“二六寶”等,所以用成色高的寶銀支付時須“升水”,如以二五寶支付,每五十兩須加重二兩五錢,反之則應“扣水”)。二是戥秤斗斛等計量器具及成包重量的統(tǒng)一:道光二年,安化縣知事劉冀程以各茶號用秤不一,稟請巡撫頒發(fā)庫秤,鑄成鐵碼二十四副,分發(fā)民間及茶號,每碼稱茶十二斤、兩碼一包,其中每斤另加三錢作為拋灰散末,實際重量為十二斤三兩六錢。此法民商稱便,沿用至民國,人稱“劉公鐵碼”。此外,歷代茶政都對行商抽取費用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guī)定。 以上所述歷代茶政,之所以能令行禁止,關鍵在嚴于懲治,所以除官方、公會等組織勒石的禁碑外,安化茶碑中還有一類罰碑,即當事人因違反禁令,由地方保甲或公會督促進行懲罰,并將懲處情況立碑公示。這類罰碑也和禁碑一樣,多立于茶市、集鎮(zhèn)、驛道之旁,但罰碑因涉及具體的人和事,所以在時過境遷之后,往往有被罰人的后人將其毀損,所留不多。其中保存較為完好的,是道光二十六年(1846)洞市坐子坳罰碑和光緒三年(1877)洞市罰碑。坐子坳罰碑記載了某人憑中將茶賣給某茶行后,又聽人唆使加價賣給他人,后遭眾人斥責罰處的事實,強調(diào)“安邑茶貿(mào),憑行買賣,歷有成規(guī)……日后產(chǎn)販毋得蹈轍,以整章程”。光緒三年罰碑則記述了某人賣茶,過秤之后以假易真,因而被懲治的過程,重申“嗣后再有犯者,罰錢拾千(八百文)”的禁令。
責任編輯:夏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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